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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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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6-09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212号),有效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项目前期深度不够、招投标手续不严格、项目建设超预算或合同价现象普遍、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设计管理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要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杜绝前期深度不够、储备不足仓促上项目等问题,扎实做好项目选址、用地、环评、施工许可、征地拆迁等各项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二)加强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工作。项目单位要依法编制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并按要求报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及其他符合简化申报程序的项目除外),未按要求报批的,原则上财政金融局不予接收项目的评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正式申报,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七十左右时申请概算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先报审计局进行审计,再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概算调整事项后进行核定概算调整;未按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三)加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对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确需设计变更的项目,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说明具体原因,拟定设计变更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四)严格勘察和设计单位的责任管理。项目单位应在有关合同条款中明确对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作为合同审查的必审内容。因项目单位未明确相关条款,引起设计缺陷和施工等无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严格招投标制度执行。

(二)规范招投标方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中应进一步规范招标方式,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原则上不得采用费率招标方式。

(三)规范工程标段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一)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行“五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应报请市政府同意方可实施,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在完成招标和施工图设计后,及时编制工程预算并报送财政金融局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金融局进行竣工结算评审。

(四)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要求,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职责范围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

(五)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项目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开展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方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防严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财政金融局评审的工程预(结)算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拨付资金限额为待摊投资等支出与建筑安装、设备等中标合同金额之和。

(二)规范招标控制价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财政金融局取消了招标控制价评审,将评审关口前移,调整为部门预算项目评审和工程预算评审,各单位的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经财政金融局评审的工程预算价。

(三)严格预算变更调整报批。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超出合同价的应进行预算变更调整。预算变更调整分三种情形报批,未按相关程序报批的,一律不得确认预算变更调整。

1.对建设项目超过合同价未超过财政评审工程预算价的,项目单位需说明超出具体原因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批准,财政金融局评审后进行预算变更调整。

2.对建设项目超过合同价和财政评审工程预算价,未超过审批的投资概算或初步设计的,项目单位需说明超出具体原因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财政金融局评审后进行预算变更调整。

3.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出审批的投资额、投资概算或初步设计,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依据济政办〔20212号文件要求先履行投资额或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再进行财政评审和预算变更调整。

(四)规范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五)规范项目评审。项目单位要按照《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管财金〔202144号)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划分开展评审,不得将投资额超300万元的项目拆分规避评审,属于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送审。

(六)加强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要求做好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预算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建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一)规范项目档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含电子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监理单位等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和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三)建立档案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档案验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要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一)规范开展项目监管。按照谁审批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主动履行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开展对项目建设程序、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应积极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依托在线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并积极推进创新监管模式,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项目审批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予以整改,必要情况下暂停项目建设,拒不整改的,应通报财政金融局,停止对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二)加强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达一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工作的中介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形成后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应当配合好后评价相关工作。

(三)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以政府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其他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管理监督(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除外)。审计重点关注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投资决策、建设管理、算控制、投资绩效等项目建设全过程。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避免问题屡审屡犯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济政办〔20212号文件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情形依法给予处分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强化超概算项目的惩戒问责,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在概算调整报市政府审定前,项目单位应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概算。对因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信用惩戒,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市级社会团体、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经营性项目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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